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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9

中華民族文化發展協會章程修訂已呈 奉核定

中華民族文化發展協會章程
                                 民 國 914 26日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 91712眾社字0910021317函核備
                                        民國101615 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業經
101)台內社內字第1010300958號函備查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族文化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本會以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凝結民族情感並推展相關活動,以促進民族團結及海峽兩岸與世界和平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於主管機關所住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維護並發揚中華民族文化為本會基本任務。
二、弘揚中華傳統漢韻樂教化,推展南北管音樂教育、創作、演奏、交流等活動。
三、推展涵蘊倫理文化、產業文化、創意文化(含體育、音樂、繪畫、雕刻等)特質之創新、設計、推廣、競賽、交流、展覽等活動。
四、舉辦聯合敬天、尊祖、祭祖、祭孔活動。
五、編印、發行有關民族文化叢書。
六、辦理海峽兩岸民族文化交流活動。
七、辦理文物、史蹟、文化研考工作者,教育訓練工作。
八、辦理傳統文化創意、研習、教育、訓練、評鑑、認證等活動。
九、推動中華民族社會倫理教育活動。
十、推動中華民族生活禮儀教育示範活動。
十一、推行宗教寺廟管理人員及其相關庶務等之教育訓練活動。
十二、舉辦實用易經學術及其相關文化蘊涵之訓練。
十三、組織志工團隊,推展啟蒙語文寫作、研習營、訓練班等教育活動。
十四、舉辦各類慶典司儀人員訓練班。
十五、舉辦海峽兩岸書畫評賞、展覽、交流活動。
十六、舉辦海峽兩岸易經文化研討教育活動。
十七、舉辦海峽兩岸厭勝(特殊文物文化)文化研討會展覽交流活動。
十八、舉辦海峽兩岸吉祥文化研討會展覽交流活動。
十九、舉辦海峽兩岸造型藝術作品製作、評鑑、展覽、交流活動。
二十、舉辦傳統太鼓教育、訓練、表演、交流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其自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文化素養或專長,品德良好,無不良紀錄,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以七十人為限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機構或團體,經會員二人介紹復經理事會通過者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永久會員:除具上述個人會員之資格外並願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之會費者。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廿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一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人為理事長。二~三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為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總執行長一至三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執行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其任期隨理事長同進退。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總顧問與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個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自動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年為,自每年 一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月由理事會編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照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成立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於(91)台內社字第0910021317函准予備查。
民國101615星三屆三次會員大會修正並經內政部(101)台內社字第1010300958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族文化發展協會
文化交流活動委員會組織簡則
                                 行政院文化部101.8.24文綜字1011031696號函修正
                                        行政院大陸工作會101.9.3基文字第1010007344號函修正
第一條 宗旨本會為發揚民族倫理精神,和諧人群關係,活絡文化互動,依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成立文化交流活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任務
本委員會為詮釋中華文化內涵,認識傳統優美文化,追求精緻文化生活,活絡文化內涵,加強海內外文化交流,以推展以下工作
一、推展兩岸文化交流。
二、推動社會倫理活動
三、推動社會親和活動
第三條 辦法
一、舉辦文化交流之講演會、座談會、及表演、競賽等活動。
二、舉辦文化史跡參訪、觀光旅遊及兩岸文化互動與交流合作等活動。
三、舉辦藝術、音樂等文化交流及表演、競賽等活動。
四、舉辦兩岸傳統啟蒙文化教材(如三字經、千字文、弟子、百家姓等),朗讀、背誦等之觀摩、比賽與交流。
第四條 組織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遴選,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設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本會理事會資格審查通過後聘任之,解任亦同。
本委員會設顧問、研究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委員、顧問、研究委員,均無給職,惟視財務狀況,出席會議或參訪時得酌予補助食宿或交通費用。
主任委員、委員、顧問、研究委員之選任,以本會會員優先。並延聘專家學者參與。
第五條 會議
本委員會每三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理事長、總執行長及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第六條 辦事規則
本委員會設執行長一人,承主任委員立命,辦理委員會會務。其他涉及本會之行政業務,由本會總執行處辦理之。
第七條 財務管理
一、本委員會依社會團體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收取之規費、工本費、作業費、課業費、指導費、支助費、補助費、贊助費、捐獻等,應報請目的業務主管機關核淮,悉數開立本會法定收據。並公開徵信。
二、本委員會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年度獨立收支預算,並同本會年度收支預算決算辦理。
第八條 展覽業務
本委員會如舉辦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 兩岸交流
本委員會如從事兩岸交流業務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合作行為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之之規定「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第十條 職位設限
本委員會如延聘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職務,擔任台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職務。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之規定「非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其他相關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感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交流業務
本委員會如接辦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範疇內之活動時,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應備符合「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所訂之各項資格要件,由本會辦理申請。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如辦理中華民族文化相關職業訓練業務,應依「職業訓練法」及「職業訓練設立及管理辦法」等職業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
二、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三、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第三屆第三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官署核備後實施。
       

中華民族文化發展協會
易經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行政院文化部101.8.24文綜字1011031696號函修正
                  行政院大陸工作會101.9.3基文字第1010007344號函修正

第一條 宗旨
本會為探求易經奧義,解讀易經內五術之內涵,使之學術化、科學化、生活化、通俗化。依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成立易經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任務
一、 解讀易經天文、地理、物理、人文意涵。
二、 推廣五術(山、、命、相、卜)文化之科學化、實用化、生活化通俗,打破迷信,揭開易經神秘面紗
第三條 實施辦法
一、不定期舉辦易經五術生活講演及其教學等活動。
二、洽商、機關、學校、公司、社團、社區等,配合政府終身教育政策,選派師資、專家、學者講演。
三、成立研習班、讀書會、研究會、對話會。
四、出版定期、不定期刊物。
五、出版圖書。
六、開設網頁,實施遠距教學
第四條 組織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遴選,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本會資格審查通過後聘任之,解任亦同。
本委員會設顧問、研究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委員、顧問、研究委員,均無給職,視財務狀況,出席會議時補助交通費。
主任委員、委員、顧問、研究委員之選任,以本會會員優先,並延聘專家學者參與。
第五條 會議
本委員會每三月開會一次,開會時,得邀請本會理事長、總執行長及相關教師專家學者出席。
第六條 辦事規則
本委員會設執行長一人承主任委員立命辦理委員會會務,其他涉及本會行政事務,由本總執行處辦理之。
第七條 財務管理
一、本委員會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收取之規費、工本費、作業費、課業費、指導費、支助費、補助費、贊助費、捐獻費等,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淮。悉數開立本會法定收據。並公開徵信。
二、本委會員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年度獨立收支預算,並同本會年度收支預算、決辦理。
第八條 展覽業務
本委員會如舉辦大陸地區相關易經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 兩岸交流
本委員會如從事兩岸易經交流業務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合作行為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之之規定「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第十條 職位設限
本委員會如延聘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職務,擔任台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職務。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之規定「非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其他相關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感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交流業務
本委員會如接辦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範疇內之活動時,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應備符合「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所訂之各項資格要件,由本會辦理申請。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如辦理易經專業職業訓練業務,應依「職業訓練法」及「職業訓練設立及管理辦法」等職業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附則
 一、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三、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備實施。






中華民族文化發展協會
 文化文物造型藝術評鑑委員會組織簡則

行政院文化部101.8.24文綜字1011031696號函修正
                                        行政院大陸工作會101.9.3基文字第1010007344號函修正
第一條  宗旨 
本會為發揚民族造型藝術文化,精緻造型技術,提升社會評價。依章程第二十三規定,成立文化之物、造型藝術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任務
一、鑑賞中國歷代彩陶、銅雕玉雕、木雕、紙雕、金屬雕、銅器、玉器、瓷器、漆器、字、畫及造型藝術等
二、推動兩岸文化古物造型藝術品交流活動
三、推動兩岸造型藝術評鑑、教育訓練等活動。
第三條  辦法
本委員會本於文化發展,文化創意,精緻文化生活,優化造型藝術之理念。推展下列工作:
一、不定期舉辦造型藝術研習活動
二、定期舉辦主題造型藝品競賽及相關活動
三、舉辦造型藝品、研究、評鑑、認證等活動
四、設立精緻雕塑技藝傳習中心
第四條  組織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任命之,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遴選,本會資格審查通過後聘任之,解任亦同。
本委員會設顧問、研究委員若干人。均無給職,但視財務狀況,出席會議時補助交通費。主任委員、委員、顧問、研究委員之遴選,以本會會員優先。並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活動。
第五條 會議
       本委員會每三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理事長、總執行長及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第六條  辦事規則
本委會設執行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事,其他涉及本會相關行政事務,由本會線執行處辦理之。
第七條  財務管理
一、本委員會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規費、工本費、作業費、課業費、指導費、支助費、補助費、贊助費、捐獻等,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淮,悉數開立本會法定收據。並公開徵信。
二、本委員會依社會團體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年度獨立收支預算,並同本會年度收支預算決算辦理。

第八條 展覽業務
本委員會如舉辦大陸地區文化文物造型藝作品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 兩岸交流
本委員會如從事兩岸交流業務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合作行為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之之規定「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第十條 職位設限
本委員會如延聘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職務,擔任台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職務。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之規定「非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其他相關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感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交流業務
本委員會如接辦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範疇內之活動時,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應備符合「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所訂之各項資格要件,由本會辦理申請。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如辦理古文物鑑定及造型技術認證等,專業職業訓練業務,應依「職業訓練法」及「職業訓練設立及管理辦法」等職業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
二、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三、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備後實施。




 中華民族文化發展協會
 傳統音樂與鄉土文化交流發展委員會組織簡則
行政院文化部101.8.24文綜字1011031696號函修正
                                          行政院大陸工作會101.9.3基文字第1010007344號修正

第一條  宗旨 
本會為弘揚民族傳統音樂與鄉土文化之特異性,與發揮開創性。茲依章程第二十三規定,成立傳統音樂與鄉土文化交流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任務
一、維護中華民族傳統音樂及傳統詩詞吟唱彈奏合一之鄉土文化。
二、提升漢韻南北管音樂、樂器、曲譜之創作、演奏、評比之水準。
三、推動南北管曲詞地方化、借音化、俗字化之傳統,促進文字化與注音化,使南北管音樂為蔚大眾欣賞之音樂。
四、推動吟唱、彈奏型式創新
第三條  辦法
本委員會本於文化發展,文化創意,精緻文化生活,優化演奏藝術之型式,著力推展下列工作:
一、不定期舉辦南北管音樂會及傳統詩詞吟唱彈奏合一欣賞會。
二、舉辦忠、孝、節、義各種主題之南北管彈奏、吟唱、作曲比賽。
三、舉辦結合觀光、休閒、KTV南北管音樂之創新教育演唱等活動。
四、舉辦海峽兩岸東、西、南、北管八音、十音之彈奏吟唱交流活動。
五、舉辦南北管社團作詞、作曲、吟唱、彈奏等比賽活動
第四條  組織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任命之,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遴選,本會資格審查通過後聘任之,解任亦同。
本委員會設顧問、研究委員若干人。均無給職,但視財務狀況,出席會議時補助交通費。主任委員、委員、顧問、研究委員之遴選,以本會會員優先。並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活動。
第五條 會議
       本委員會每三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理事長、總執行長及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第六條  辦事規則
本委會設執行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事,其他涉及本會相關行政事務,由本會總執行處辦理之。
第七條  財務管理
一、本委員會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規費、工本費、作業費課業費、指導費、支助費、補助費、贊助費、捐獻等,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淮,悉數開立本會法定收據。並公開徵信。
二、本委員會依社會團體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年度獨立收支預算,並同本會年度收支預 算決算辦理。
第八條 展覽業務
本委員會如舉辦大陸地區傳統音樂與鄉土文化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 兩岸交流
本委員會如從事兩岸交流業務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合作行為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之之規定「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第十條 職位設限
本委員會如延聘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職務,擔任台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職務。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之規定「非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其他相關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感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交流業務
本委員會如接辦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範疇內之活動時,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應備符合「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所訂之各項資格要件,由本會辦理申請。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如辦理南北管專業職業訓練業務,應依「職業訓練法」及「職業訓練設立及管理辦法」等職業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
二、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三、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備後實施。

 中華民文化發展協會
太鼓音樂文化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簡則

行政院文化部101.8.24文綜字1011031696號函修正
                                         行政院大陸工作會101.9.3基文字第1010007344號修正

第一條  宗旨 
本會為發揚民族傳統太鼓音樂文化之表演技術,提升太鼓文化之社會功能,創新各種表演型式特依章程第二十三規定,成立太鼓文化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任務
一、發揚民族最古老最有震撼力之文化
二、推動兩岸太鼓之創新、表演、交流活動
三、提升太鼓音樂之教育、訓練、表演藝術之評鑑等活動。
四、推動全國太鼓社團,聯含表演大會
第三條  辦法
本委員會本於文化發展,文化創意,精緻文化生活,優化太鼓音樂理念。推展下列工作:
        一、舉辦太鼓聲波頻譜與人身體氣感共振有利健康之體驗活動
        二、舉辦創意龍鼓擊鼓技法比賽活動
三、例行辦理
        四、舉辦各級學校龍鼓太鼓研習營
        五、舉辦太鼓藝術教育、探索、研習與評鑑活動
第四條  組織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任命之,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遴選,本會資格審查通過後聘任之解任亦同。
本委員會設顧問、研究委員若干人。均無給職,但視財務狀況,出席會議時補助交通費。
主任委員、委員、顧問、研究委員之遴選,以本會會員優先。並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活動。
第五條 會議
       本委員會每三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理事長、總執行長及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第六條  辦事規則
本委會設執行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事,其他涉及本會相關行政事務,由本會總執行處辦理之。
第七條  財務管理
 一、本委員會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規費、工本費、作業費、課業費、指導費、支助費、補助費、贊助費、捐獻等,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淮,悉數開立本會法定收據。並公開徵信。
二、本委員會依社會團體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年度獨立收支預算,並同本會年度收支預算決算辦理。
第八條 展覽業務
本委員會如舉辦大陸地區太鼓音樂文化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 兩岸交流
本委員會如從事兩岸交流業務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合作行為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之之規定「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第十條 職位設限
本委員會如延聘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職務,擔任台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職務。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之規定「非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其他相關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感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交流業務
本委員會如接辦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範疇內之活動時,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應備符合「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所訂之各項資格要件,由本會辦理申請。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如辦理太鼓專業職業訓練業務,應依「職業訓練法」及「職業訓練設立及管理辦法」等職業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
二、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三、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備後實施。


中華民族文化發展協會
 海峽兩岸產業科技文化創新交流委員會簡則
                                 行政院文化部101.8.24文綜字1011031696號函修正
                                        行政院大陸工作會101.9.3基文字第1010007344號函修正

第一條  宗旨 
本會為發揚民族產業文化之特質,促進產業文化之創新,凝聚民族智慧財產,鼓勵創意產業,依章程第二十三規定,成立海峽兩岸產業創新科技文化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任務
一、推動兩岸傳統產業創新設計,使之人性化、藝術化、健康化。
二、推展兩岸汽車文化、資訊文化、養生文化、生技文化之包裝展示行銷研究創新設計
三、推動兩岸養生、保健、美,食品科技博覽會活動
四、推動兩岸環保科技、資源回收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條  辦法
本委員會本於文化發展,文化創意,精緻文化生活,優化產業理念。推展下列工作:
        一、推動兩岸汽車安全文化博覽交流活動
        二、舉辦兩岸資訊文化創新設計比賽展覽交流活動
三、舉辦兩岸養生保健美健康食品學術交流,社區示範參訪活動
        四、舉辦兩岸生機飲食生化科技之交流活動
第四條  組織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任命之,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遴選,本會資格審查通過後聘任之解任亦同。
本委員會設顧問、研究委員若干人。均無給職,但視財務狀況,出席會議時補助交通費。主任委員、委員、顧問、研究委員之遴選,以本會會員優先。並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活動。
第五條 會議
       本委員會每三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理事長總執行長及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第六條  辦事規則
本委會設執行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事,其他涉及本會相關行政事務,由本會總得行處辦理之。
第七條  財務管理
一、本委員會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規費、工本費、作業費、課業費、指導費、支助費、補助費、贊助費、捐獻等,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淮,悉數開立本會法定收據。並公開徵信。
二、本委員會依社會團體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年度獨立收支預算,並同本會年度收支預算決算辦理。
第八條 展覽業務
本委員會如舉辦大陸地區海峽兩岸產業科技文化創新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 兩岸交流
本委員會如從事兩岸交流業務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合作行為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之之規定「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第十條 職位設限
本委員會如延聘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職務,擔任台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職務。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之規定「非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其他相關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感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交流業務
本委員會如接辦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範疇內之活動時,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應備符合「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所訂之各項資格要件,由本會辦理申請。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如辦理產業文化創意、汽車文化推廣、養生休閒文化等業職業訓練業務,應依「職業訓練法」及「職業訓練設立及管理辦法」等職業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附則
一、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
二、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三、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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